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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过艰难的2008年,盼来2009年,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的河北部分化工企业最近又遇到了新难题——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最晚的也将在2009年6月30日截止,但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过程中,一批企业因“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面临要么整改甚至搬迁,要么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命运。无论是哪种选择,都意味着这些企业将面临一次生死存亡的大考。
  记者从河北省安监局获悉,截至目前,该省排查出来的存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的企业共有30家。在接到企业反映的情况后,记者日前赶往河北省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访。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企业家忧心忡忡,因为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他们将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这意味着企业将不能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同时企业也备感委屈,因为如今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局面并不是企业自身造成的,如果让企业自己买单实施异地搬迁,实在不合理。到底谁该为这部分企业的搬迁买单呢?
  记者通过深入采访,总结出这些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落在两个关键点:
  第一,合成氨企业是否必须执行199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氯碱企业是否必须执行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标准GB18071-2000等规定的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二,按照现行标准,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实不足,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因为先有企业后才有了居民区。这样的搬迁工作该如何推进,应该由谁来买单。
  记者带着这两个关键点先后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和河北省安监局危化处,相关负责人对此都一一做了答复。
  
  
  
  问 十几年前的标准
   是否过时了
  
  
  
  “30家”企业之一、河北省一家年产10万吨合成氨企业负责人:我们需要执行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9年7月24日发布,199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5年的平均风速以及合成氨的年产量来确定。我们这个年产10万吨合成氨的企业处在平均风速2~4米/秒的地区,按此标准,其所对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为1000米。但是我们目前的卫生防护距离只有不到100米。
  “30家”企业之一、河北省一家氯碱企业负责人:按照相应的标准,氯碱企业应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有的是800米,有的是1000米。但现在许多氯碱企业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
  我们对此的疑问是,标准是按照多年前企业的生产和安全技术条件制定的。而随着近年来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大力推行,企业的生产和环保水平大幅提高,污染物排放量也大大减少,这个标准是否已经过时了?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必须执行这个有过时嫌疑的标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答 标准没有废止
   就要继续执行
  
  
  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有关负责人: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防护距离是一个起码且必须的条件。
  关于标准规范,我们已经意识到有的国家标准规范比较落后,有些距离的设置不太妥当,在这方面需要修订完善。但对于安监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来讲,只要标准规范没有废止,我们就必须执行。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求企业进化工园区,另一方面有些标准规范要修订。因为原来起草标准的时候,距离是按当时的装置水平来考虑的,同时土地资源也没有现在这么紧张。现在确实存在有些标准距离过大与装备水平提升、资源紧张的现状不对应的情况,但标准的修订和废止要按照规定程序去做。
  河北省安监局危化处有关负责人: 不同的子行业应该执行不同子行业的国家标准,例如焦化的、氯碱的、氮肥的标准各不相同。至于企业提到的GB11666-89标准是国家标准,全国都要执行。尽管执行十几年了,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没有将这个标准废止,我们现在就仍然必须执行。如果氮肥企业不执行GB11666-89这个标准,那么应该执行哪个呢?有新的标准下发吗?没有新标准出台,我们就得仍然执行这个标准。
  
  
  
  问 历史问题由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买单是否合理
  
  
  
  “30家”企业之一、河北省一家氯碱企业负责人:我们厂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建成时周边都是荒山和农田,当时完全符合标准。厂子几经改建,如今已经淘汰了落后产能,技术方面也进行了升级,年产值为十五六亿元。但是目前我们厂周边数百米范围内高高耸立着多栋居民楼。这些楼盘都是近几年新建的,原来我们厂周边的荒地也逐渐成为新市区了。很明显,先有了化工企业,之后才有城市的扩张,导致化工企业被居民区包围。如今这种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出于安全考虑,国家要求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进行搬迁,这完全可以理解。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
  因防护距离不足需要搬迁,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完全让企业独自承担也不合理。企业是按照要求建设的,并且是早就存在的。而企业周边新建的居民房在做规划时就应该考虑相关的防护距离标准。如果这些民房是政府规划的,应该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搬迁责任;如果是违法和违规建设的民房,就应该予以清理。有的居民区还是在2006年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建设起来的。为何有关部门一边在抓企业的安全距离,一边还在继续审批在企业附近建设新的房屋?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0家”企业之一、河北省一家氮肥企业负责人:我们企业建立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选址在郊区,距离县城8公里,安全距离是完全足够的。但这30年来,城市发展很快,昔日化肥厂周围的空地被居民区占领,导致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化工企业搬迁相当于把企业完全推倒重建。由于很多大型装置、储罐和就地建设的固定设施无法搬到异地继续使用,搬迁无异于异地重建。一个年产值七八亿元的企业,如果搬迁,大部分的设备都只能报废,充其量就是一堆破铜烂铁。搬迁所需的庞大资金是企业在遭受金融风暴后苦苦支撑时无法承受之痛。
  “30家”企业之一、河北省一家民营氮肥企业负责人:如果2009年6月之前企业未能实现搬迁,我们就面临被迫停产的局面。厂子是我们的财产,《物权法》规定,为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制定该法,其中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我们厂子是可以创造利润的,也就是用益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说停就停,我们的用益物权如何保障?另外,如果企业被迫停下来,上千名员工怎么办?这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答 搬迁工作应该
   由政府牵头
  
  河北省安监局危化处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标准,部分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够,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在2006年第一轮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没有立即让企业停了,给了企业一段时间来整改。当时这部分企业做过承诺,自己也做了搬迁计划。但是现在企业的承诺兑现了吗?没有!例如2006年我们给企业发证时,有企业承诺在2011年搬迁完毕。那么企业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做了哪些工作呢?现在看来,很多企业根本就没动。当时企业的承诺是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再给省安监局打公函,白纸黑字加公章。这个承诺是很严肃的,为什么企业做了承诺却不兑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我们了解,目前许多企业在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面的工作根本就没做,看不见它的新厂址在哪里,连可研和设计都没做。为什么第一轮发证时有45家企业需要整改或搬迁,而现在只剩下30家呢?这就说明,还是有企业经过整改或搬迁达到合格标准的。
  关于搬迁由谁买单的问题,我认为确实不完全是企业的责任。比如原本厂子周围都是空地,外部距离是足够的,但市政府在旁边规划建设了一个居民区,这肯定是市政府执行规划不严肃了。这不是企业的责任,也不能说企业距离不够就让企业搬走。我客观地讲,这事就是政府的城市规划执行得不严肃。但另一种情况就是企业自身的责任。比如厂子规模扩大了,职工数量增加了,企业就在旁边盖了宿舍楼。这就是企业本身的责任。
  至于搬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我认为是企业的责任就得企业承担。如果是城市规划的问题,那政府部门就有责任。
  企业搬迁确实是有困难的,需要花钱,需要征地。早在2006年7月,河北省发改委就联合河北省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周边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的政策》,对搬迁企业的用地、资金、项目审批、职工安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我认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企业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有关负责人:如果先有企业,后因居民楼的建设导致防护距离不够,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对此负责。比如现在的新建化工企业,如果想建在国家体育场“鸟巢”旁边那肯定不行,因为安监部门要把关选址的,在选址时就让企业选在郊区了。但是如果化工企业已经建在郊区了,“鸟巢”还要建到那儿去,那么从企业角度来讲就是无辜的了。
  搬迁工作涉及到土地、资产、人员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单靠企业或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没法解决的。搬迁应该由政府来牵头。
  在企业搬迁方面,江苏、上海、重庆、天津等发达地区或一些大中城市都有很多好的做法。比如江苏省开展了3年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由政府牵头,经贸委、安监局、环保部门、质监部门等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联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要有化工行业的发展规划,要加快建设化工集中区。2008年9月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然后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区。该意见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把关项目的安全。
  
标准是否过时?搬迁谁来买单?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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