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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近出台措施 “以奖代补”淘汰落后产能 |
200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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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近出台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节能减排项目
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奖励,以逐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近日出台的《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节
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范围和标准进
行了划定: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列为淘汰范围但未在期限内淘汰的
落后产能,奖励的时间推后两年执行,但奖励标准根据“关停越晚、奖励越低
”的原则减半执行。同时,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金额按节能项目完成
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对节能量为500吨标准煤以上
的节能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00元。青海省政府还明确规定,
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5个行业列入淘汰计划,并对部分设备
进行毁废处理。
青海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李积庆说,受金融危机影响,青海高耗能产
业承受巨大冲击,而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淘汰落
后产能进行奖励,同时也是一种补偿措施,以扶持、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
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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