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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化学品又添一道“绿色壁垒”
2009-05-08

中化新网 欧盟新版《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 (CLP)》去年底获得通过。记者近日采访有关专家了解到,这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与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GHS)一致,已经纳入了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这是欧盟继出台化学品新规REACH之后,针对化学品监管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法规。业内人士认为,这项政策的出台,将使我国化学品出口面临新一道“绿色壁垒”,国内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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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CLP法案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目录”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对化学品的“绿色壁垒”。据悉,CLP法案将取代欧盟先前的关于危险物质和危险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的指令,从而进一步完善欧盟化学品管理机制。该法规的出台将推动REACH法规的执行,为建立注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数据库形成制度提供依据,并将促使其他欧盟法律随之修改,比如关于清洁剂、化妆品、报废车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以及溶剂等的相应法规内容,都将遵循新的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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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和化工商品部主任周纯指出,CLP法案与REACH法规一样,过渡期比较长,因此短期内不会对国内化工产品向欧盟出口有太大的影响。不过,业内专家分析,化工产业及下游轻工、纺织、医药、机电等行业中有毒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巨大风险一直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输欧化工及其下游产品的影响很大,而同样高标准、严要求的CLP法案预计也将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将与REACH法规一道对输欧化工产品形成“合围”之势,我国输欧产品成本将普遍提高,对此,有关企业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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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工业品检验研究所陈会明博士介绍,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制定实施基于联合国GHS标准的法规体系,只是欧盟开展得相对要快一些。为配合REACH法规的实施,CLP法案在时间进度上基本与REACH法规保持了协调,在具体要求上跟REACH法规也基本一致,国内相关化工企业应将应对REACH法规和CLP法案的工作结合起来做,也就是两项工作可以同时同步推进。此外,陈会明还建议,我国已于2006年发布了26项基于联合国GHS标准的国家标准,其要求与欧盟颁布的REACH法规、CLP法案的要求差不多,国内相关企业可以先从国内开始,只要做好这批国家标准的达标工作,将来应对欧盟与其他国家的“绿色壁垒”就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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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陈会明介绍,目前国内REACH法规预注册工作进展得比较理想,相关化工企业已基本完成预注册工作,预注册总数已超过3万家。但由于预注册的成本仅3000~4000元,如果要完成正式注册花费则达到50万元以上,因此可以预计很多中小出口型企业在REACH法规过渡期满后将放弃正式注册,CLP法案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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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为防止将来输欧化工产品出现急剧下降,企业应采取有效方式从整体上对不同种类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和储存分类进行严格管理,尤须把握好化学品危害级别,以及相关危害类别和对身体、健康、环境构成危害的准则,确保输欧产品的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符合欧盟要求。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质量控制,普遍按照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严格管理使用,坚决取缔危害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开展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提高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法规对出口产品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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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记者采访了多家有出口业务、目前已完成REACH预注册的化工企业,得到的答复都是对新的CLP法案尚毫不知晓,这应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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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法案重点包括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内容。法规要求输欧化学物质或混合剂的贸易商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一是识别及阐述其危害;二是评估有关危害的资料;三是将有关资料与法规议案所载的危害准则进行比较。在标签方面,贸易商必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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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法案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设有过渡期。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规或法规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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