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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为1994年7月29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李肇星(中)在《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上签字。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新华社联合国12月10日电(记者刘历彬)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10日在第62届联大会议上就“海洋和海洋法”议题发言,呼吁调整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期限。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刘振民强调,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家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牵涉到国际海底区域的整体利益,应确保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就此问题展开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委员会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严格、充分地履行职责,不能盲目要求其加快进度,更不能为加快进度而牺牲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刘振民指出,实践证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制定《公约》时难以想像的,要求所有缔约国在《公约》以及缔约国大会决议确定的期限内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是不现实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困难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刘振民说,考虑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将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人为设定2009年5月为最后期限已失去意义。他表示,中方主张明年的《公约》缔约国大会应认真探讨各种可能的办法,包括调整最后期限,确保委员会有条不紊地展开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工作,并取得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科学成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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