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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打赢名誉官司 李承鹏等三人共赔偿其20万--图鉴中国
2011-06-25

  昨天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陈亦明状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下达判决书,法院判定侵权的三名作者及足球报社须向原告陈亦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还需登报向陈亦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删除侵权文章。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09年底李承鹏等三人出版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以相当的篇幅提到已经退出一线教练岗位的中国足球名宿陈亦明。称陈亦明因赌球欠债已经失踪,并指陈亦明开庄设赌。陈亦明在其律师的建议下于2010年1月22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并由第四被告足球报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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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李承鹏就此判决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中国媒体打不赢此类官司其实早有思想准备,因为过去早有惯例。不过,我们将坚决上诉,把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记者 周晓亮)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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