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医生医院都有顾虑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同时将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资格由副高级以上降为中级以上——这意味着,国家鼓励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希望有更多的医生参与其中。
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部分。2009年9月,卫生部曾发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通,在让更多患者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同时,也让广大医师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获得更多收益。此后,广东、北京、云南、海南、四川等地相继开展试点工作。但到目前为止,各地进行多点执业登记的医生数量不多,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业内专家认为,现行配套制度滞后,使得医生、医院对多点执业顾虑重重,成为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
医生:顾虑很多
2009年4月,昆明市制订下发《昆明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卫生厅提供的数字,截至2011年5月17日,昆明市有1223人办理医师多点执业,仅占昆明地区医师注册人数的5.32%。
今年3月1日,《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然而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北京市仅有10余名医生真正签约多点执业。
很明显,多点执业并没有受到更多医师的青睐。
“一方面,医生们太忙。”云南省卫生厅副厅长徐和平观察到,一些大医院的业务量饱和,但编制奇缺,医务人员都在超负荷工作,根本无暇分身进行多点执业。“另一方面,可能是政策环境令他们有些顾虑。一些医生担心,多点执业会影响自己的年终考评。”
昆明某县人民医院的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地一家民营医院曾请他去坐诊,但在心动了许久后,他还是婉拒了。“我打听了一下,我们县没有一个医生办理多点执业,我不想做第一个,而且还要院方签字,我怕领导对我有看法。再就是工作压力比较大,科研任务又重,时间、精力分配不过来。”
对于医生来说,申请多点执业,需要承担的不只是压力,还有风险。
“原先小医院不敢做的手术,由于大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的加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医院不顾自身医疗条件的限制,开始大胆上法定审批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结果诱发医疗纠纷——此时,医生往往处于很被动的位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医生表示希望在法律上能明确多点执业后的医疗纠纷责任归属。
医院:态度不积极
按照《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的医生要实现多点执业,需要通过医生个人申请、所在医院同意、卫生局登记注册三个步骤。其中,所在医院是否同意成为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院态度成为医生多点执业的瓶颈。不少大医院的院长担心,多点执业会给自己医院的科研、医疗与教学带来冲击,医院自身的资源优势将无法保持。
和睦家医院是北京市一家合资医院。据该院院长盘仲莹介绍,《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该院与不少公立医院的医生商洽,希望邀请他们前来执业。“我们已经与二三十个医生谈好了,但申请表都被压在了各医院的医务处。”
盘仲莹为此与相关医院进行沟通,但这些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表示,不是不签,也不是不同意,而是观望观望,看看别的医院怎么做。
“在大医院,挂专家号的队伍排得老长,把专家放出去,岂不是把患者分流出去,谁会干这么傻的事呢?”一位医院院长对此评价道。
这位院长告诉记者,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院方承担了医生应该交纳的社会保险、工资和其他福利。“公立医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为医生的科研创造条件,好不容易培养出一个专家,怎么会白白地让别人受益呢?注册多点执业的大夫,哪怕只用20%的时间和精力为别的医院服务,我也觉得不划算。”
专家:配套政策要跟上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杨湛指出,医师多点执业之所以叫好不叫座,主要在于相关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滞后。如果短期内无法彻底转变公立医院医生的身份,无法改变“单位人”或“体制内人”的培养模式,上述矛盾就会一直存在。
由于目前医生在科研上对医院还有十分强烈的依附关系,以“谁培养,谁受益”的社会用人准则来看,医院主张自己的“人才私有权”并无过错。因此,杨湛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对多个执业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研究和界定。“比如说,劳动合同怎么签,第一执业点和第二、第三执业点是否应该分摊医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培养机构和拟聘机构之间如何合理确认和分担多点执业医生的培养成本和使用成本?多点执业人员在不同执业机构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能不能够得到综合客观的评估?”
此外,业内专家认为,医师多点执业带来的潜在风险防范,也是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多加考量的问题。“多点执业不是‘走穴’的合法化,但控制不好会产生‘走穴’问题。比如做难度较大的手术时,如果异地执业医师来去匆匆,术前检查准备不细,一旦出现问题了,责任谁来承担?”
对此,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说,对于多点执业引发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所规定,即“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因此,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受聘医院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根据责任的多少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借此将双方捆绑在一个利益体中。”(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