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26岁的杨某在龙岗区法院领取了13.38万元执行款,这笔款是杨某从药店擅自买堕胎药导致肾衰竭的后续治疗费用。她一边办理领款手续,一边噙着眼泪感谢法院:“给了我一条活路”。
7月29日,龙岗区法院工作人员依据先予执行裁定,从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依法扣划了这笔执行款。
2008年11月23日,意外怀孕的杨某来到惠州市大川药业横岗一分店,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堕胎药米非司酮及米索前列醇。服药第三天,堕胎成功,但随之出现头痛、恶心、下身出血等症状,随后被诊断为肾衰竭,系堕胎药物所致。病情不断恶化,杨某不得不辞去工作,每周三次到医院做透析治疗。
2009年10月,杨某提起诉讼,经一审和二审,判决被告大川药业横岗一分店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16万余元。但对杨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鉴定意见且尚未实际发生,法院未予支持。
杨某提供的医疗费收据显示,透析治疗的费用约有三分之二由医保记账,但每次自费仍需300至400元。法院了解到,杨某辞工前的用人单位已经倒闭,从今年8月开始,每次近千元的透析费用将全部由杨某个人支付。
今年4月26日,杨某另行向龙岗区法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约22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管辖权异议上诉中。在此期间,根据法律规定,龙岗区法院不能开庭审理。而一旦停止治疗,杨某随时有生命危险。
针对杨某的特殊情况,龙岗区法院免除了她的担保责任,裁定准许查封被告部分财产(相当于应被告负担的5年的后续治疗费用),裁定先予执行三年的后续治疗费用。(深圳晚报 易芬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