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水利工程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等级证书。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6、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
五、审批时限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建议和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集中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自受理申请材料(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中央和水利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http://www.mwr.gov.cn/zwgk/bszn/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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