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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次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2009-04-07

    从1989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这是根据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及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而实施的。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中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把中国的户籍管理形式从单一的以户以单位的静态管理转变为一人一证、人户结合的动态管理,使户籍管理更加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居民身份证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许多单位在办理各自业务时,都开展了居民身份证核查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条例》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16周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条例”还规定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居民身份证制度最先在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发证试点工作。至1990年底,第一次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基本结束,全国共制发了7.55亿多份居民身份证,占全国应发人数的93%。
    1995年7月1日,中国开始使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新证采用新工艺制作,使用透视全息图像防伪,既提高了证件档次,也保证了证件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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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详见《共和国之最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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