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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份外交公函
2009-04-07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发表建国公告,并向全世界庄严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新华社迅即向全世界播发了全文,同时按照外交惯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向各国原驻华外交代表发出公函,要求他们将公告转交本国政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份外交文书,也是周恩来以外交部长身份发出的第一份外交公函。
    当时,各国驻华代表在中国分驻三地,奥地利、缅甸、埃及、印度等12个国家的前驻华大使馆在南京,希腊、巴西、瑞典等14个国家的旧领事馆在上海,苏联、美国、英国等7国的旧领事馆在北京。所以这份外交公函于10月1日开国大典后迅速发往北京、南京和上海三地。各国原驻华外交代表收到外交公函和建国公告后,立即转达本国政府,一时间,北京、南京、上海的电报局繁忙异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消息迅速传遍了世界。中国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下与所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立场也即时为世界各国所知晓,为顺利开展建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更多内容详见《共和国之最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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