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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年)
2009-05-21
前 言

    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任务。

    中国有11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尽管由于人民政权采取了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措施,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每年仍然有不少犯罪事件发生,有数以万计的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依照法律惩罚和改造罪犯,在中国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公民,是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新中国曾将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战争罪犯在内的大多数罪犯成功地改造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从而维护了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原则、政策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中国改造罪犯的情况介绍出来,将有利于世界公众更好地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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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人是可以改造的。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把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理想的。根据这一认识,中国对于罪犯不是单纯进行惩罚,而着重于改造和转化。因而中国对于罪犯,即使是罪行严重的罪犯,历来坚持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罪犯不仅保障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中国法律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改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中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未被法律限制的各项公民权利。从罪犯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律禁止监管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应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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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罪犯的改造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为了对罪犯实行改造,中国十分重视通过劳动和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促使罪犯从被迫服刑转向自觉改造,摒弃以罪恶手段达到个人欲望的思想,树立尊重别人、爱护社会的观念,获得劳动就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注重对罪犯的感化工作。为此,在对罪犯的改造中,中国实行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主要由国家的劳动改造机关承担,在监狱、劳改场所执行。同时,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造罪犯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贯穿在对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并且延续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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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原则的贯彻,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中国对日本侵华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宽大释放回国后,绝大多数积极参加反战、和平和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的战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仪,经特赦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并且为国家和人民尽力作了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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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每年经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约有40余万件,刑事案件的年发案率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标志。中国改造罪犯的这些成就,证明了中国改造罪犯的原则与政策、法律与制度的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将达到新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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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的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监狱是封建、官僚、买办阶级屠杀、残害革命者和被压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蒋特务在中国重庆的渣滓洞、白公馆对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处死的残暴罪行,中国人民至今仍记忆犹新。在旧中国,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们的待遇也是十分恶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罪犯在关押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1990年和1991年,中国法院各受理这类申诉4万余件;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或委托他人代理辩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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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吃、穿、住、用等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监舍力求坚固、整洁、保暖、通风。据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罪犯,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对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监狱、劳改场所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送社会医院诊治。到目前为止,中国劳改系统已形成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劳改场所医院,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监狱、劳改场所设有专门接见室供罪犯与家属见面使用。罪犯与家庭产生误会或发生矛盾以至家属不来探视或中断通信联系时,劳改机关尽可能从中调解、疏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劳改机关为罪犯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规的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的还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时还可受到职业培训,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基础。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中国政府允许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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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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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给予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成年犯关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劳动属于习艺性质。监狱、劳改场所为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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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严禁对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骂虐待。如果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体罚虐待罪犯情节严重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监管工作人员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常驻检察机构,对劳改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劳改场所,检查执法情况。如1991年,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共有30余位委员,先后4次视察北京市第一监狱,检查那里的执法工作情况。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与此同时,罪犯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机关统一制订的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联系犯罪实际,按受改造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

    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这是中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对于罪犯有着特别而重要的意义。第一,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了解社会财富来之不易,可以培养其热爱劳动、习惯劳动的思想,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矫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恶习;同时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第二,组织他们从事适宜的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第三,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第四,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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