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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助学准入门槛提高学校办学权不得转包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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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听证会现场。
8月12日下午,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管理办法和评估体系的民主听证会,在省教育厅大楼举行,共有40多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本报记者作为听证会13位代表之一,也是作为唯一媒体代表发了言。
听证会重点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即将出台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背景
本报自考乱象系列报道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各个自考学校的生源争夺战就此打响。
生源之争今年尤为激烈。成教全日制取消,明年又是新高考,高复将缩水。在这个大背景下,所有民办学校、挂靠学校都瞄准自考市场抢夺生源。为了给几十万学子一个清晰的自考形象,并维护自考市场秩序,本报自7月2日起连续推出自考系列报道。
记者通过近两周调查,发现自考市场问题不少:
很多学校名头都很响亮,挂的是“浙江××大学”或者学院,都是省内知名的高校,招生简章里介绍的也都是学校本部的情况,但却不写清楚上课地点在哪里。因为他们实际就学地点一般都不在本部,而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这种情况,你不问,他们是不会说的。
一些学校,省教育考试院明文规定,不允许以自考助学与成人高复“混合班”招生,但他们还是在招生简章中把这些作为特色介绍。
还有一些学校的招生简章里,报名费和部分其他费用的汇款账号竟然是私人账户。
自考系列报道引起关注。招生老师曝自考招生内幕:挂靠一所公办高校最多要交40%挂牌费,“买卖”一个生源可赚几百至上千元。
一些自考助学机构利用各种办法,打擦边球,目的就是把学生招进去。
本报的这组报道也引起教育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报记者章建森因此成为此次听证会的唯一媒体代表参与发言。
听证亮点
不能想招多少就招多少
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已经前期调研、讨论,酝酿一年多。
省教育考试院教材助学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首先要提高自考助学的准入门槛。其次是要求各个自考助学机构根据他们的实际办学条件和管理条件,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
“不能你想招多少就多少,招来学生后再去租场地。”他说,评估指标体系则将对助学机构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规范。
针对自考招生中出现的夸大宣传、混乱等现象,文件规定,助学机构招生主体与办学主体必须一致,不得以经济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
学校办学权不得转包
针对民办教育机构和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等现象,文件明文规定,针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公办院校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或以经济承包方式,将学校办学权转包给其他助学机构或个人的情况,省自考委不予批注其审批。
简单地说,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民办教育机构挂靠普通高校的现象,将给予规范。
文件还对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或以经济承包形式转让、出租助学许可证等违例现象,提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视情况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核减该助学机构下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被注销助学许可证。
代表发言
老师需具备大学教师资格证
与会代表、来自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陈信勇教授指出,他有一些研究生在担任某些自考助学机构的任课老师。
杭州市教育考试院教材与助学科张建华也十分认同。他认为,自考助学机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教师资格证。
倒不是说研究生就教不好,而是需要有一个规范的东西。
民办公办应一视同仁
杭州市非企联合会常务副会长赵晓惠,是与会代表之一。他认为,管理办法中对自考助学机构的申办条件进行具体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他认为,通过对自考助学机构的规模、专业设置、注册资金进行规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环境,让自考助学机构能够安心教学,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文件中特意提出,民办学校须递交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学场地合同、有效期内的食堂卫生许可证,和消防安全合格证及复印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还有师资资格证明、专职教职工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清单和复印件。赵晓惠认为,普通高校如果在举办自考助学,尤其是在校外举办,也应提供相应证明。
杭州市教育考试院教材与助学科科长张建华,作为旁听人员,也发了言。他表示,根据他们调查的数据,“普通高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合格率未必比民办学校的高。”
他建议相关文件能增加评估项目,把各个自考助学机构的合格率也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厅长发言
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来修改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听了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后说,自考助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考生是高考的失利者,是助学机构给他们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平台,帮助他们圆了高等教育梦;自考也培养了许多有用人才。
自考助学单位在办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成绩要肯定,对问题不能忽视。他说,起草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这两个文件,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十分审慎,既考虑到规范的需求,又兼顾现实,从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研究,以对社会、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来修改。
他认为,代表们的一些建议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希望自考助学机构规范行为,有更好的发展,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可。 (本报记者 章建森/文 本报记者 钱璐斌/摄)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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