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三角经济一体化中,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是市场机制失效,而是政府对市场干预太多,政府太强势必然带来市场太弱势,从而导致市场被行政分割而发育不良,资源被重复配置而效率不高。
●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市场一体化、核心是配置一体化、前提是体制一体化、目标是发展一体化。
●利益型政府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政府的企业化运作,通常具有以下特征:集多元利益于一身,拥有有限的资源与收入,肩负着近乎无限的发展责任,存在着与企业类似的组织架构。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利益型的地方政府尽快转变为非营利的服务型政府,应当是珠三角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当务之急。
珠三角经济一体化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广东发展之所需。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单纯依靠加大投资力度是不够的,效率的提升尤为重要。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通过建立平坦的珠三角市场,特别是无阻碍的珠三角要素市场,促进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提升珠三角地区的国际竞争力。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利益一体化与服务的均等化,是百姓对发展成果的共享。但是,这种真正的利益共享是需要时日的,甚至可能是一个比较遥远的目标。珠三角经济一体化当前迫切需要寻找的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如果路径选择错误,结果可能会南辕北辙,种瓜得豆。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上,政府主导型一体化是一些人的首选路径,即在不改变现有政府职能、不触动现有利益格局的前提下,通过上级党委与政府的出面协调来解决各地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我国其他一些地区的实践已经表明,政府主导型一体化并非真正意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且不论上级党委政府是否有能力解决各地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为协调地方利益冲突而设立一些专门机构的做法,至少已经被证明只是扬汤止沸,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国之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于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后者的确需要具有协调功能的跨国机构存在,但前者在理论上已经有更高层面的拥有协调能力的上级政府,因此,无须再重复设置所谓的协调机构。如珠三角各地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全可以由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现实需要解决的恰恰是我们的一些政府机构形同虚设,在解决各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中政府的协调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倘若不在机制与体制上下功夫,成立再多的协调机构可能也于事无补。
从本质上看,政府主导的一体化是用更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替代较低级别的行政权力来干预市场,而不是在完善市场机制上下功夫。这种来自更高层面的权力干预也许可以解决一些眼前的矛盾,但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基础上,这种政府主导的一体化极有可能让我们回归到传统的计划经济轨道。我们之所以选择市场经济,关键是要解决传统体制给我们带来的资源配置低效与发展方式的粗放。应当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的高增长背后潜伏的正是在粗放型发展中的低效率,要改变传统发展方式,必须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改革,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必须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政府应当也只有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为弥补市场机制失效,通过规划等手段适度干预与引导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全球金融危机给经济与社会转型增添了许多困难,然而,正如在金融危机中我们不能为了保增长而选择保护落后产业,而是需要鼓足勇气加快产业升级一样,如果因为外部的危机导致我们在改革上走回头路,实在是珠三角经济与社会转型的悲哀。在珠三角经济一体化中,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是市场机制失效,而是政府对市场干预太多,政府太强势必然带来市场太弱势,从而导致市场被行政分割而发育不良,资源被重复配置而效率不高。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倡导人均GDP意味着不再追求总量而是转向效率。珠三角经济一体化并非让地方政府的权力进一步集中,全球金融危机并非我们走回头路的最好借口。由此,政府主导型的一体化不应当成为我们的首选路径。
与政府主导的一体化不同,市场主导的一体化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其实,无论中外,经济一体化都应当理解为这样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与改善本地区百姓的福利水平。因此,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市场一体化、核心是配置一体化、前提是体制一体化、目标是发展一体化。市场主导的一体化,并非简单排斥与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通过地方政府的职能转换,弱化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利益冲动,规范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强化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为珠三角地区的科学发展提供体制与机制的保障。
区域经济一体化命题的前提是区域经济的四分五裂化,导致区域经济不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利益型的地方政府尽快转变为非营利的服务型政府,应当是珠三角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当务之急。利益型政府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政府的企业化运作,这种企业化运作的地方政府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集多元利益于一身。地方政府代表的既有执政党的利益诉求,也有当地百姓的根本利益要求,更有政府部门与官员个人的利益追求。这些利益主体不同,相互间有时统一有时对立,地方政府在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中难免出现目标的偏差,以追求眼前利益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二是政府拥有有限的资源与收入。现有的政治体制决定着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由上级党委政府任命,但地方政府用于谋划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资源却主要来自当地,如果预算约束硬化,包括各地的财政收入、拍卖的土地款项以及政府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通常都是有限的;三是政府肩负着近乎无限的发展责任。地方政府不仅承担着经济快速增长的压力,而且隐藏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冲动。在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地方财政收入差别较大的前提下,迫于各地的攀比与竞争,迫于民间相似的评价尺度,地方政府常常会提出一些超前甚至脱离实际的工作目标。四是政府存在着与企业类似的组织架构。从整体上看,上级政府是“总部”,地方政府则是“下属企业”,由于财政的相对独立,地方政府更像独立的“子公司”,党委书记是负责重大决策的“董事长”,政府首脑是负责执行决策的“总经理”。在不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会利用上位权力侵蚀下位政府与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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