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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是群体组织的离轨行为
2009-05-05
  中央党校教授林吉吉认为从“白色腐败”到“灰色腐败”,意味着对“小金库”治理力度的逐步加大

  新闻背景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法律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对四部门联手治理“小金库”,有人认为看到了根治这个顽症的希望,也有人担心“雷声大、雨点小”。如何才能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反腐专家林吉吉。

  记者: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私设“小金库”,但总是收效甚微。“小金库”治理难,究竟难在哪里?

  林吉吉:“小金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群众基础。一些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或搞创收,把一部分经营收入通过不列入规定账簿核算的方式留了下来,变成集体的“小金库”,给职工发过节费,组织法律外出、聚餐活动等,作为职工福利的来源。本来这笔钱是要上交给财政的,却被扣留下来成了集体内部的活动经费。由于它本身是大家的“辛苦钱”或“血汗钱”,又有为集体成员谋利的性质,所以它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那些能够扣留“小金库”的领导往往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员工所称赞和拥护。现在你要取消“小金库”,很容易遭到这个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本能的反感甚至抵触,至少,他们不会很积极地去配合。

  记者:《实施办法》提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您如何评价这一“悬赏”行为?

  林吉吉:举报往往发生在“分赃”不均的时候,受益者一般不会举报。比如某个内部成员在创收时被排斥在“圈”外,没有分到钱,或者他发现内部核心成员都分到了,而自己却被排除在外。通过一番利弊权衡后,他可能会去举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嘛,“悬赏”的制度设计正是利用了人性的特点,是可能生效的。

  记者: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被发现后一般被当做违纪来追究。有人认为,私设“小金库”明明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这种处理很不正常。

  林吉吉:不能笼统地说私设“小金库”是违法行为,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只能说它违背了政纪党纪,是群体组织的“离轨”行为。因此,以违纪来追究私设“小金库”行为并无不当。我认为,虽然从原则意义上讲私设“小金库”还不能列入腐败之列,但它法律有“白色腐败”(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的性质。现在四部门联手禁止,这就使它变成了“灰色腐败”(即指对之惩罚虽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却为上层人士所拥护,如赌博现象),可见,国家对“小金库”的治理力度在加大。如果下一步我们在法律上再加以规定的话,那么私设“小金库”就变成了“黑色腐败”(即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


  记者:如何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林吉吉:应该看到,一方面,“小金库”的存在某种条件下为“法人犯罪”(如组织行贿)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打击私设“小金库”行为的问题上,存在着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很好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这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有关部门在强调国家利益的时候,也应考虑到其他两个主体的利益。

  仅靠单纯的打击或运动式的专项整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制止“小金库”现象,我认为,第一步要在财政收入中加大给各个单位留存的比重,使后者有能自主使用的经费。扩大了资金的留存,地方或部门就会有积极性去申报真实的经营收入,不再藏着掖着瞒着。财政透明了,就便于大家监督,腐败就无处藏身。第二步是税务要跟上,让这部分多留存的收入纳税。一切都变成了“明”的,大家就会主动申报纳税,国家税收也就增加了。通过这样两条途径,“小金库”现象就会慢慢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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