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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出通知:禁止在广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009-05-07

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张晓松)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记者6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有的广告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有的广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有的广告宣传臆造的一种货币,有的广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义做宣传。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指出,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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