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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名中医开诊所医保政策鼓励用中医药 |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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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电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
《意见》指出,我国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
《意见》要求,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意见》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医保政策鼓励用中医药
《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鼓励使用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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