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信息何时发布、怎么发布将不再以领导者个人意志为转移,新闻发布将是政府一项法定的义务。”原则通过市政府审议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起草者,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还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新闻发布问责制”的城市,深圳政府官员新闻发布不及时将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惩处。
如果从“新闻发布”的实质,即“信息公开”来讲,其法律依据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前。细化“新闻发布”实则是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从《条例》的实施状况看,还差强人意,尽管它曾为多数民众寄予了莫大期许。以“新闻发布”的制度化推动《条例》的实施,深圳市政府着意打造的这一地方政府规章,无疑应得到鼓励。尤其是在很多地方政府还没认识到规范新闻发布的重要价值时,深圳市政府的这一实践更值得肯定。
比如,《办法》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尊重新闻规律。如,政府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将在该信息审定完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将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进行后续发布,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这里的“7个工作日”,“120分钟”一改以往立法中的“刻意模糊”或“宜粗不宜细”,真正做到了可操作性。然而,在新闻发布的“及时性”上具体到分钟数固然可圈可点,但若无新闻发布的“准确性”相伴随,“及时”也就失去了意义。《办法》于“快速”、“主动”之外特别强调“准确”,其意正在于此。
在“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路人案”中,当地警方第一时间公布了初步调查情况。警方的通报称: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70公里/小时左右,而肇事发生地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这一信息披露虽然及时且主动,但由于信息来源只有肇事者及其同伴一方,因而失之于准确。舆情对此迅速作出反应,“欺实马”成最新的网络流行语。这一事件也给政府的新闻发布提了醒,若新闻信息的披露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发布方必须基于中立的立场平衡信息来源,给公众以相对客观的准确内容。“及时性”、“主动性”和“准确性”理应得到同等重视。
当然,《办法》也有继续改进之处,如最为公众所关注的“问责”规定仍语焉不详。报道中在谈到“问责”时,仅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都将被予以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至于由谁来问责,问谁的责,如何问责,均无进一步说明。
政府之所以需要负责任,是由于其执掌着社会公共权力,拥有强制性的力量。若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则失去控制的权力必将伤及权利。如果《办法》中具体问责程序的模糊不是记者的有意疏忽,那就有必要给出提醒:真正能体现“问责”的,就是在作为问责规范的规章制定上,不为责任人留退路。这一提醒,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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