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神奇复出”,为何总能“符合规定” |
2009-05-18
|
|
据媒体报道: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近日再度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明明才被摘掉乌纱帽,很快就又重新戴上,老百姓莫名其妙,堪称“神奇”。关于“问题官员”频频“神奇复出”的问题,早已经引起了舆论的许多批评。比如,新华网的一篇报道曾说: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似乎成了政坛新“惯例”。由于官员“复出”程序很不规范、过程很不透明,这引起了民意的强烈质疑。
面对民意的汹涌压力,有关方面却也振振有辞。比如,面对华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员朱巨龙、孙承骞被免职后依然是陕西林业厅领导一事,当地的解释是此两人当初只是免除副厅长职务,但保留了副厅级待遇,且在党内依然是党组成员,因此还是领导,这并不违反规定;面对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先升局座、再记大过、后又官复原级的“折腾”,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复原职,有关方面的解释仍然是“不违反规定”。
事实上,存在重大过错的官员们在舆论风暴过后很快就能重新被委以重任,在民意反弹依然强烈、个中情由极度不透明的情形下强势“复出”,这之所以还“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这里的“障眼法”,就是“有关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比如,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如何“按照”,也是语焉不详,缺乏具体明确的程序规章。
其实,就是按照现在这些存在诸多漏洞的“有关规定”来看,问题官员的“复出”也未必真是“符合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条就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那么,一些曾经因为强大舆论压力而“落马”的官员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公众的莫名其妙和强烈质疑之中,又隆重“复出”,这哪里符合“群众公认”、“公开择优”呢?可见,有关方面的所谓“符合规定”、“不违反规定”,不过是对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规定”的一种选择性执行。
从情理上来讲,并不是因为种种原因一度辞职、免职的官员就绝对不能再“复出”。给曾经犯了错误、有过失误的官员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也是一种行政理性。然而,当前的一些问题官员“复出”的速度太快,“复出”的过程太不透明,太缺乏民意支持和令人信服的实际业绩,这样的“复出”,并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更像是把对官员的问责当成游戏,把民意当成把戏,使得对官员的问责制被架空。应该看到的是,神奇“复出”使官员本身规避了责任追究,但责任并非就因此不再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责任的转嫁,即本该由问题官员承担的责任,被转嫁给党和政府来承担了,它直接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的是法规政纪的公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