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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假药劣药广告不能仅盯明星
2009-05-27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的将被追究刑责。熊选国指出,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将被以共犯论处。(相关报道见17版)

且不说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仅假药劣药广告的案例,相信不少人都能信手拈来。从赵本山的“蚁力神”到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从巩俐、濮存昕的“盖中盖口服液”到唐国强、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某种程度上说,此次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正是相关方面出于加大对假劣药广告宣传审查和打击力度的考虑。

在笔者看来,此次司法解释中新增“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可作为共犯处理”这一条款,是对《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但与此同时应该认识到,仅关注此次司法解释中“共犯处理明星”的眼球效应并不够。原因很简单,如果说判断明星代言假药广告是否知情,仅是技术层面问题的话,那么,在现实施行的过程中,要想使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能达到禁止假药劣药广告的目的,相关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仅从共犯处理明星这一条款来说,即便该条款能被相关方面依照此次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严格执行,那么,明星们到底应该承担哪些方面的具体责任呢?如果相关方面没有细则条款,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明星们承担的责任很少,该条款起不到规范和警示的作用。在利益驱动和人情因素下,一些明星依然虚假代言,假药劣药广告依然会误导公众。

其实,禁止假药劣药广告的大行其道,是需要系统考虑的问题。比如,假药劣药的大量存在,监管部门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假药劣药广告能够出笼,广告审批及监管机构难逃干系;此外,尚有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销售假药劣药时责任的归属和细化等。某种程度上说,此次颁布司法解释,细化刑责追究,强调规范和警示作用,是一方面。如何从源头上遏制假药劣药的生产、流通、销售、广告宣传,是考验相关职能部门智慧与能力的另一方面。

此外,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方面对“公众若被假药劣药伤害后,如何发起申诉并获得赔偿”作出详细的解释。我们知道,此次司法解释颁布后,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形成威慑力,但试图借此全面禁止假药劣药的存在,并不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也许不应该包括如何为公众提供申诉和赔偿的条款,但相关配套解释,不应该呈现空白。(李记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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