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务院近日对胶济铁路列车脱轨相撞、临汾溃坝等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5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169名事故责任人被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给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此外,131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的处理,可以说是建国以来之少见。少见之一,是处理的人数多。5起安全生产事故,被处理的责任人就有169名,另外还有涉嫌犯罪的责任人131名。少见之二,是受处理责任人的级别高。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有4人。少见之三,是处理的态度严。除一些人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外,更有不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处理,可以说是震撼人心,充分起到了警钟的作用。由于一些责任人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就给人间平添了许多的冤魂,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对于这样的一些失职行为,不去追究责任,不给于严肃处理,不仅党纪、政纪、法律所不容,人民群众不答应,就连地下的死者也难以安眠。
在这5起责任事故中,受到处理的都是直接责任人。或许有人不解,那些省部级高官与事故现场相距甚远,与他们有什么关系?其实,追究责任,是追究的“权”和“职”。尽管他们远离事故现场,但是,事故就发生在他们的权力管辖之下,就发生在他们的职能范围之内。因此,追究他们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是天经地义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清楚一个问题,这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和责是有机的、高度的统一体。人民群众给于了领导干部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就得受着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是用来为人民造福的。失去了这个用权的本质,就要受到问责。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的,就应该被追究责任。一手掌权,一手担责,这才是权力制度上的一种完备。但愿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能注意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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