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地方人大常委会诞生记
■邓小平对彭真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个重大改革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90%以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
5月25日,顾昂然同志接受采访,查阅资料。他见证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诞生。记者 裴智勇摄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79年最早成立。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大门。陈 尧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早制定地方性法规。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楼。杨 冶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在北京市台基厂办公,现迁至建国门外。记者 裴智勇摄
1979年,新中国民主进程的重要节点,铭刻着一段值得回忆的历史。
“30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个改革非常成功,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法制的统一意义重大。”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感慨地说。
顾昂然1954年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从1979年到2003年,长期工作在国家立法一线。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之际,采访知情者,揭示一段珍贵的历史,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闪光足迹。
孕育:三次动议
1954年、1957年、1965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提议,由于种种原因未被采纳
雄鸡一唱天下白。
1949年,苦难中国迎来了春天。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三座大山,翻身得解放。
1949年9月,《共同纲领》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政体。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没有立即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顾昂然解释说,当时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因为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各界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
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同时设立。据介绍,对于是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从最初的讨论、酝酿,到最后决定、建立,历经了漫长的历程。
第一次“孕育”发生在1954年制定宪法前后。1954年,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该和全国人大一样设立常委会。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当时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很繁重,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一职权,而且越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越容易召开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另设常务机关。
第二次“孕育”发生在1957年。由于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很快出现了问题。比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双重的职权。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如何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彭真同志提出,省、市、自治区和县人大没有常设机关,在大会闭幕之后,没有一个对政府工作进行经常监督的机关。他认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考虑设立常委会的必要。彭真的意见受到中央关注。但由于后来的反右斗争扩大化,这个动议被搁置了。
第三次“孕育”发生在1965年。196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又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地方政权机关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提拔一批年轻力壮的干部到政府工作。另一方面,设立常委会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对地方一些重大问题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特别是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这时,各方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已经取得基本一致意见。不久,“文化大革命”发生,方案又搁置下来。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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