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广州一辆50路公交车车内最后一排座位冒出白烟,乘客惊慌失措,纷纷夺门而逃,一名女乘客在拥挤中被推倒,并被踩踏,身上多处受伤。
乘客“惊慌失措”、“夺门而逃”,当然是对突发事件的本能反应。但公交车只不过是冒了白烟,有惊无险,却导致一名乘客被踩踏受伤,使人们在事态中的表现看起来有点反应过度。这似乎过度的反应,自然与6月5日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有关。到6月7日,这一燃烧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到27人,尚有18人未脱离危险。
公交车冒烟不一定导致燃烧,但燃烧大约总是要冒烟的,这样看来,冒烟的时候要比燃烧的时候多。但在平时,人们对公交车冒烟是不太介意的,所以由冒烟而燃烧,只要存在客观可能性,就几乎要百分之百地变成现实(没烧起来只是侥幸)。即便是公交车燃烧,这几年见得也不少,只不过没有像成都这一回闹得这样骇人听闻,所以大家都当没发生过一样。
但成都的惨剧之后又怎样呢?在成都,看到的是有关部门布置安全大检查;在广州,看到的是乘客“惊慌失措”、“夺门而逃”;在别的地方,则好像什么也没看到,似乎公交车燃烧事件现在与他们无关,以后也不会与他们有关。这最后一种情形,简直比燃烧事故本身还要使人震惊。倘若承认公交车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假如承认引致冒烟、燃烧等事故的安全隐患不是无法排除的,那么,对公交车安全进行全面的检讨就是十分必要的。
但我所谓的全面检讨,不仅是关乎广度,也关乎深度。在广度上,只要有公交车的地方,哪怕多年没有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也不能自免其检讨义务。在深度上,不仅要像成都那样,暂停与“6·5”燃烧事故同类型车辆的营运,也要排查究竟还有多少公交车在“带病”上路,更要检讨看上去非常严密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公交车所承载的公共交通,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如果任凭公交车的安全隐患演变成习见的突发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都难辞其咎,应当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关于全面检讨的动议中,我本不想涉及作为消费者的民众。因为只有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尽到了自身应尽的责任,才谈得上呼吁民众培养应急能力,在突发事件中持有基于镇定的应有品质。但现实中既有类于“6·5”燃烧事件中无路可逃的困境,更有类于广州冒烟踩踏事件中人为的创痛。在很多与后者相似的事件中,我看到身处其中的民众在克制力、秩序感与互助性等方面,的确存在进一步改善的必要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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