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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理由出国旅游难道不算腐败
2009-06-11

6月3日,有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称,最近收到一封未署名的邮件,内容是反映广东省某单位领导编造理由赴南非等四国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在向上级递交的考察报告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网友搜索后认定,这个被曝光的单位为广州海事法院。(《中国青年报》6月10日)

尽管事实仍待追问和调查,有关方面也已承诺“适时将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但仍有网友在质问,这种打着考察的幌子公款旅游的行为,到底应该定性为变相福利,还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腐败?在笔者看,对参与“编理由”公费出国旅游的相关人员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于法有据。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公务考察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实质上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既遂。

据透露,广州海事法院的考察团6人11天共花费人民币48万余元,人均花费8.2万元之多。浪费的公款虽然没有直接装进私人的腰包,但这样的行为在对公款侵占与耗费方面,与其他贪污手段并无二致。近年来,“两高”相继发布了查处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的范围由传统的“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接受“游贿”而被定罪处罚已经没有争议。单从刑罚平衡的角度来看,贪污罪的对象也应当相应扩大到旅游等“财产性利益”。

曾有法学界人士称,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依据之一便是,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但目前尚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事实上,近期媒体曝光的多起“公费出国旅游”事件,都是按违纪来处理的。其中,海南省盐务局组织部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案件,花费公款62.98万元,而且“全程均未安排公务考察活动”,相关人员仅仅受到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等党政处分。

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或许,在“公私难分”情形下,司法机关认定“公费旅游即贪污”确有一定的难处,但纯“私人性质”的游山玩水、随意编造“理由”到境外挥霍公款,这些行为无论如何与“公”字沾不上边,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公私不分”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课以贪污罪,无论如何也不会“冤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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