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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一鸣惊人
2009-06-12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近日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现行《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出台之后,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至今15年过去了,虽然期间因为本身操作性不强,而屡有要求修改的声音,但直到去年才被列入立法规划。关键原因就在于之前修改时机尚未成熟,社会舆论为不法商家鸣冤的大有人在,而如今,随着消费者饱受问题商品影响而法律维权意识大增,《消法》确实迎来了一个修改的良好契机。从目前被披露的修改方向与趋势看,新《消法》正希望以“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姿态出现。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竞争中,恐怕没有哪个企业会否认,消费者企业社会品牌的认知度具有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在建立品牌认知度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却往往选择走捷径、赚快钱,讲究哗众取宠的包装、头衔与名号,热衷于各类所谓的评比活动,花钱为企业戴一些冠冕堂皇的帽子,似乎不拿几个“优秀认证”便无法在市场上立足,而忽略产品质量本身作为企业生命线的重要意义。因此,一些虚假评比单位以及交钱便能获得的评比头衔大行其道,日前中宣部等国家七部委便联合曝光了一系列虚假评比单位的名单。事实上,除了“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外,基于某些原因,“中国名牌”等评选活动都已经停止,更莫说其他子虚乌有的“中华驰名××”、“中国公认××”等等。

此次修改《消法》坚持的一个基本精神是,法律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并从督促企业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保护消费者,保障竞争力。比如,进一步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反对把商品和服务割裂开来的任何企图;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议建立冷静期制度,即原则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拥有后悔权,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房与购车)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事实上,在国内有一些比较著名的卖场已经实施了后悔权制度,允许消费者只要满足一些简单条件便可以无条件退货。而在国外,允许无条件退货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

消费者才是产品的最终归宿,产品质量的好坏不是企业说了算,更不是企业头上的光环说了算,而是由消费者来评判。一个真正发达、完善的市场,也正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尤其是在至今诚信仍属稀缺资源的市场中,商品销售常有猫腻,甚至恶意欺瞒,之前某著名搜索引擎刻意屏蔽商家信息便是适例,导致消费者与商家间信息不对称,这样所达成的交易,公平性自然存疑。引入后悔权制度,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同时也能抚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地位的不平等。退一步讲,如果商家扎扎实实生产、实实在在销售,又何惧那些许时日的退货保证。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稿指出了适宜的修改方向,但具体的法律条文设置能否在立法博弈中保留乃至臻于完善,而相关的制度设计能否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塑性,向消费者倾斜的立法思想又能否一以贯之,成为了接下来的问题。我们确实期待,新《消法》能在施行的过程中一鸣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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