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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单身男子抚养女弃婴年龄须差40周岁
2009-06-12
  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针对公民收养弃婴的现象,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五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今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弃婴的公民,须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解决被收养人的户口、上学等问题。而10年前收养的,则按原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下列几种情况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1、收养人如私自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查找其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捡拾证明不齐全;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年,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弃婴或儿童,或先私自收养弃婴或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4、私自收养生父母由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等等。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单身男性,如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至指定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南京市民政部门提醒市民,凡公民捡到弃婴的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董婉愉)(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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