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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执行 |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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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6月11日电(邓圩邓慧玲张俊)为有效控制火电厂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广东省环保局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广东省环保局首次发布的广东省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部分指标较为宽松
广东是电力消耗大省,作为广东电力电源最重要来源的火电厂,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各行业之首,前者排放量约占了全省的60%。目前,广东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在2002年发表的联合声明,要求2010年年底之前珠三角地区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要比1997年分别削减40%和20%。
不仅如此,二氧化硫污染程度仍处在相当高的水平,是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而我省火电厂执行的国标《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3223-2003)(以下简称《国标》)部分指标已较为宽松,按《国标》要求,即使所有火电厂均达标排放,也无法满足我省环境管理的要求。
分时段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分为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要求见文后附表):
第1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第2时段――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第3时段――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
收严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要求,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对应各机组运行负荷为75%以上时进行,同时火力发电锅炉须装设符合HJ/T75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
在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上,《标准》中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均不同程度地收严。如收严了第1、3时段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第1时段2010年1月1日后执行限值由《国标》中的1200mg/m3收严至400mg/m3,第3时段新建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国标》中的400mg/m3收严至200mg/m3,实际则要求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高效烟气脱硫装置。收严了第1、2、3时段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大幅度收严了第3时段(新建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实际则要求新建电厂安装烟气脱氮设备。收严了第3时段烟尘浓度限值,对新建电厂的烟尘排放限值提出严格的要求,燃煤锅炉由《国标》中的50mg/m3收严至30mg/m3,实际则要求新建电厂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装置。
《标准》实施后,预计到2010年广东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可确保控制在55万吨以下,约比2005年减排28%,能够实现国家要求我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55.4万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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