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
崔恩学]我们今年准备要搞三个专项行动:一是打假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准备开展利用互连网络宣传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活动;中成药当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这三个专项整治行动跟当前老百姓密切相关,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我们把这作为工作开展的重点,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当中,借着“两高司法解释”贯彻实施的契机加大移送力度,严格移送。
从技术支撑角度,我们提了一些要求。
1.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或者是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以及第六项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这两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根据这个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在文件当中明确了有四类的药品检验机构首先可以承担司法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首先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机构;三是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药品检验机构;四是口岸药检所。
2.为了更好地便于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结合各地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因为各个地方的建设能力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了更方便地打击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我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各个地市的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有资格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因为各个地市药检所能力情况不一样,很难一刀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确定,关键的问题是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一定要有能力、有条件,可以满足和保证司法机关进行药品检验的要求。
检验的情况。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当中第一种和第六种情形,在第一种和第六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经过检验,检验以后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两高司法解释”当中第一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经过检验,就向依法机关进行移送。这些情况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以及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还包括伪造生产许可证件,主要是指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且这个药还是属于处方药的情况。
我们对各级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要求,要科学公正,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药品法定标准,按照药品检验的规程,认真检验,认真出具公正客观的药品检验报告。同时,我们也要求承担检验任务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我们进行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检验时,我们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可以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做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试验,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制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在把我们昨天(11日)发布的文件的主要精神,大概归纳为这么五个方面。基本的精神,都体现在昨天发布的这“14项”文件当中。可以讲,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此我们也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依法认真,尽职尽责,监管好药品,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配合好司法机关开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