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罪人的事丢选票。要保住位子,进而有所发展,得罪人的事就应少干或不干。”这是目前少数领导干部秉持的一种所谓“理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们不妨作一些分析。
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考察,把“得罪人”理解为违背或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搞“一言堂”或以权谋私,那么,这种“得罪人”的事就绝不能干。而且,这样干事的领导干部不会得民心,丢选票也是必然的。但是,在现实语境中,“得罪人”常常有着特定的含义,指的是敢抓敢管、勇于开拓,敢于与少数人、小团体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不得罪人”则往往是指不敢抓、不敢管,对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甚至放任自流,以求得一团和气,明哲保身。从这个角度说,“干得罪人的事丢选票”的观念就成问题了。
客观地说,敢抓敢管、勇于开拓,与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肯定是会得罪一些人的。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领导干部因此而丢了一些选票。这是少数领导干部不愿意干“得罪人”的事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如果出以公心,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义务来考虑问题,这种“得罪人”的事就必须干。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领导干部都为了保选票而不“得罪人”,又如何能够保证一个单位或部门风清气正,保证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呢?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干“得罪人”的事的领导干部,最终却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赢得了更多的选票。相反,那些拿党性和原则做交易的人,虽然得到了一些选票,但常常导致本单位或本部门管理松懈,正气不足、邪气上升,最终会失去大多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因此,干“得罪人”的事,未必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发展不利;不干“得罪人”的事,最终也不一定能够得到选票。
当然,如果敢抓敢管的领导干部受排挤、不能正常进步的现象不得到改变,那么,“干得罪人的事丢选票”的观念就仍然会有一定的市场。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除了要求领导干部排除私心杂念,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还应当从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方环境入手,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因“得罪”少数人而影响发展进步的现象,进而形成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比如,票决制本来是民主推荐、民主选拔、民主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简单化现象。这可能是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敢抓、不敢管的一个直接原因。这启示我们:在重视选票作用的同时,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走访和调查工作,全环境了解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以及群众的评价和意见,使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全环境。这样,才能解除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真正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张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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