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月15日电 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刘俊海说,在过去15年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等发挥了极大作用,但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现行消法呈现出五方面问题,比如在消法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外延、商家消费者义务明文列举、执法体制等几方面存在局限与不足。
[主持人]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现行《消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刘俊海]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在理解和实施过程中还引起很多争议。比如商品房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就是商品,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的法院认为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四川某法院审议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也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诊疗服务、治疗服务都是收钱的,不管是我个人埋单,还是社会保险系统埋单,都是花钱买来的消费服务。所以,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述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适用本法。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这句话说的不是很清楚。我个人认为,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消费者权益的外延还有局限性。比如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移动通信公司就把用户的电话号码和其他隐私信息一股脑的卖给其他企业来赚钱。像这种现象还不是偶然的个案,有些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经纪人知道你电话号码也卖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任何一个场合只要注册你的基本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收入状况、疾病史、血型以及恋爱史、婚姻史,等等都有可能被人出售赚取盈利。这种隐私权在消费者权益法里还没有涉及,所以导致商家肆无忌惮地出售消费者隐私。又比如买房、买车,能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说的有一个“冷却制度”,就是老百姓的“后悔权”。人们经常说药店里什么药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如果消费者权益法给我一个“后悔药”,那我的消费行为就更理性了。
第三,现行的消法对于商家和消费者的义务采取了明文列举的方式,但是明文列举就有一个缺点,你列举的再广,外延总是有限的。比如商品召回制度,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我们通过质监部门的相关规章逐步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现在要不要把它变成一个普适于各种商品的产品召回制度,它应该由哪些部分构成,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
第四,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现在工商管理部门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有消费者保护局、保护处,还有消协,当然消协属于社会团体。但是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普遍还没有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机构,导致好象保护消费者的行政职责主要是工商局去履行的,其他产业主管部门,比如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所在领域的建设主管部门,还有旅游领域的旅游主管部门,还有航空业的航空主管部门,甚至移动通信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好象它们更重要的是发展产业,推动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不要形成一个行政监管的执法合力,消除行政保护方面的真空地带,这个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五,消费纠纷的维权通道有待进一步打通。现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经常反映一个共通的问题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买了一瓶酸奶花了两块钱,引起诉讼,还要交诉讼费,即使打官司得到赔偿100块钱,但是律师费可能花了1000块钱。还有就是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是针对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有没有必要创新我们争讼的解决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也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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