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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消法应把文化生活消费作为重要调整对象
2009-06-15

新华网6月15日电 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刘俊海说,消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发展,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

[主持人]这次消法修改牵扯到很多内容,方方面面都要改。比如您说到后悔权、召回制度和外延的扩大。能不能再说说其他亮点?

[刘俊海]首先讲消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这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呼声,也是广大经营者的强烈呼声。今后,新消法理解生活消费既包括生存型的消费品,也包括发展型的消费品,比如教育消费,这是发展型的。还有就是囊括享受型的消费,比如旅游。还有就是必要的奢侈性消费。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来会有很多消费者可能会购买一些私人的小游艇,甚至小飞机。但是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的消费,发展型的消费,享受型的消费,奢侈型消费都应该纳入进来。

第二,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绝对不能把消费者的消费需要仅仅理解为吃饭的需要或者仅仅是穿衣的需要,是吃穿住行、卫生、体育等等各个方面综合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才能打造在诸多消费品行业的民族竞争力,因为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家。

[主持人]非物质消费在消法上应该怎么体现?

[刘俊海]比如图书消费,甚至网络上虚拟商品的消费活动,还有著作权作品的消费等等,都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来。回顾改革开放30年,老百姓消费结构的支出,在经济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时候主要集中在生存型的消费问题上,现在已经慢慢的向文化型消费品过度。比如教育消费,有很多孩子报各种补习班、舞蹈班、音乐班、奥数班、作文班等。成年人也有知识保质期的问题,为了更新知识,也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比如过去有一个MPA企业家学员状告某大学,说你的广告有问题,我要退费。不管是普通的小学生还是成年的企业家,甚至还有其他各行各业的消费者,将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更多的人把他的财力放到文化消费上,提升自己在就业和创业方面的竞争力,我个人认为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一个重大的战略部署,就是鼓励老百姓文化消费,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提升了民族竞争力。所以将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定要把文化生活消费作为重要调整对象,绝对不能让它独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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