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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价头"案公诉背后 谁为理发师手艺估价? |
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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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郑州某学院女学生张某、袁某在郑州市二七路224号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下称保罗国际)剪发过程中,店长金小英授意理发师程勇、杜海非为张某、袁某服务时多做项目多消费。程勇、杜海非明知二被害人选择的是38元和68元的“洗剪吹”服务项目,却采用不告知被害人价格的方法,以被害人的头发有缺陷需要护理为由,诱骗二被害人接受多项服务。期间,董事长叶剑文了解情况后,指示程勇、杜海非必须让被害人办理该店9800元的会员卡。当晚8时许,二被害人结账时被索要7826元理发费,在二人无力支付这些费用时,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强迫二被害人在店内联系同学筹钱,并对二人进行看管,直至当晚10时许,二被害人借到钱后以9800元办理了该店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用6013元(打折价)后才得以脱身。 定性之争 民事纠纷还是涉嫌犯罪?诈骗、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今朝告诉记者:“天价头”一案是2008年5月30日受理审查起诉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7名被告人触犯3个罪名,一是保罗国际董事长叶剑文涉嫌虚假出资罪;二是叶剑文、保罗国际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何朝霞、会计李萍和李丽娟涉嫌偷税罪;三是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涉嫌诈骗罪。 为了办好这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杨今朝亲自挂帅,与公诉科副科长冯利云、硕士研究生锦传涛组成办案组。在审查起诉期间,此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了办案期限,承办人就补查材料一事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咨询税务方面的专业问题。他们还就此案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郑州大学、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知名法学教授对该案进行了论证。论证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叶剑文等人向两位女学生强行索要9800元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对被害人进行了欺骗;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以享受了服务相要挟;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承办人和专家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他们认为,其一,虽然被告人没有实施直接的暴力行为和语言威胁,但对于两个年轻的女孩来说,在陌生的环境、在那么晚的时间、在一群陌生人的包围中,已足以构成心理威胁;其二,两位女学生是在明知被强迫的情况下被动支付高额理发费用的,与成立诈骗罪所要求的被害人必须是自愿交付财物或者自愿放弃财物不相符;其三,叶剑文等人虽然以被害人事实上享受了一定的服务相要挟,但是其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更是侵犯了自愿、平等的市场秩序,这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范围;其四,两位被害人选择38元和68元的消费后却被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强行索要9800元这样一个“天价”,导致其本就清贫的学生生活又背负了大量债务,特别是该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二被害人深陷社会舆论漩涡,正常的学习、生活被打乱,其心理承受着常人难以理解的重负,这样的一种间接危害结果更是严重。案发后,“天价头”的价格显然已超出了大众的心理限度,其对自愿、公平市场秩序的破坏,对一个城市良好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的话,说其危害结果严重,是不为过的,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其行为界定为民事纠纷是不准确的。 冯利云告诉记者:将此案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还有一层考虑,敲诈勒索罪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主要依据侵财数额,叶剑文等人给被害人使用了一定的洗染用品,这些物品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应当从侵财数额中予以扣除,但是保罗国际的这些洗染用品大部分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国外产品,没有明码标价,价值无法确认。更困难的是,保罗国际理发师为被害人提供了理发服务,如何确定这些服务的价值,更是难以评估。因此,如果该案定敲诈勒索罪,就无法确定犯罪数额,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因此,该案定敲诈勒索罪不但理论上存在障碍,更会导致诉讼上的困境。而对其定强迫交易罪则顺利地解决了上述困难,准确地适用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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