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的改革与完善指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话,那么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合法的形式介入反腐败,指向的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这种权力的内部制约至关重要,但外部的公民监督同样不可替代。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广东纪检监察派驻管理体制将发生重大改变。34个省直部门实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并进行直管,此举将使这些部门的纪检干部从“单位人”变成“纪委人”。
在原来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常常面临“下级监督上级”的尴尬,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东省从2005年开始试行对15个省直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统一管理。统计显示,近3年来,未实行派驻的31个省政府工作部门一共只查办了22起案件,“不办案”和“难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实行派驻的15个省直部门共查办案件136起。
从“内设机构”变为“直接管理”之所以效果显著,其实就是实现了从“单位内部监督”到“独立机构监督”的转变。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分权制衡,其制度基础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而传统的反腐模式却是从信任官员出发,过于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而忽视他律。这种假设官员个个都是“天使”(在中国语境里应为“道德完人”)的反腐策略,期望通过口号、教化、世界观改造、意识形态灌输等等,让一个假设的“好人”维持“好人”的道德操守。这样的道德浪漫主义虽然秉承了儒家的治国之策,但对于本身即为“经济人”的官员群体却屡屡失效。作为法治原则之一的权力制衡,在其理论基础上恰恰是建立在“人性本恶”之上的。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就是对官员权力的不信任。在制衡理论上,必须是由外部权力来制约另一个权力。被监督者不能拥有决定监督者穷通升降、工资福利等权力,否则,监督者的独立性就不存在了。广东省纪检系统四年来的“派驻统一管理”实践,已经用数字和具体的效果证明了这一浅显的道理。
无疑,在反腐制度设计上,从“内设机构”变为“直接管理”是值得认可,也更应进一步扩大其范围,以便让这一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能够惠及更多地方的民众。但也应看到,“纪委直管”绝非反腐制度改革的终点。而最终的目标,还要在强化“以权力监督权力”之外,在制度上,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
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后,传统的权力主导型反腐结构正在被打破,一个多中心的、自主的、分工合作的反腐结构正在形成。科学的反腐败体制理应是一个“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公民个人”五位一体的网络式结构,这是优化反腐败宏观制度环境的客观要求。在这样一个多中心的、自主的腐败治理结构中,各治理主体之间是一种互为倚重的分工合作关系。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的改革与完善指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话,那么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合法的形式介入反腐败,指向的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这种权力的内部制约至关重要,但外部的公民监督同样不可替代。没有公民监督这一外部监督的切入,反腐败的效果有时就会仅仅停留在对个别人腐败的处理上,而腐败的温床却俨然犹存。这就是“前腐后继”何以屡屡发生的根源:一次大案查处之后,公民有时看到的,只是腐败利益的转移,而不是腐败的彻底消除。
在今天这样一个民意和法治得到尊重的时代,腐败不可能得不到遏制。问题只在于,我们有没有勇气走出一味依赖内部监督和权力反腐的误区。(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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