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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公布居住证转户籍细则
2009-06-18
(一) 在今天(6月17日)举行的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叶明忠介绍了上海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的总体情况,以及市政府今年2月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相关情况。 今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本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应该循序渐进、平稳过渡。近年来,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向现居住地管理转变”的要求,上海结合特大型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2002年6月起,上海在引进人才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子女就读(包括可以参加中考和高考)、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科技申报与评奖、职称评定等方面可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待遇,满足了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居住证已成为人才进沪的主要方式,也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对于“持《居住证》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在居住证制度中有过原则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来的实施情况,经过市有关职能部门反复研究,在汇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办。条件设定上分为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申办条件主要包括稳定居住就业、参加社保、依法纳税、能力水平、诚信记录等方面。持居住证年限及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满7年。 激励条件主要强调能力业绩和贡献。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为适应部分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制度的企业中就业、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试行办法》设定了以薪酬、纳税、或创造就业岗位的实际水平,替代申办条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即薪酬及纳税或解决本市就业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业、创业人员可不受职称(职业资格)限制。 今年,符合申办条件的主要集中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如果在2002年申办了《上海市居住证》目前仍然有效的,只要符合《试行办法》申办条件的都进入排队系统,依次轮候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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