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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殊情况下夫妻可申请再生一胎 |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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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日前向社会公法律,其中《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最引人注目。据悉,在不违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属于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特殊情况不同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允许生二胎的情况,但必须符合4个条件,即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法律完备、齐全、真实;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认为应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新的文件规定,希望再生一胎的特殊情况夫妻需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法律,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将会同基层单位召集群众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进行一次审议后,提出书面意见,于每年双月的15日之前报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每年双月的15日至30日内分初审和二次审查对此进行审核,最后作出是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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