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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要求正确审理破产案 挽救有发展前景企业
2009-06-18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昨天(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上述表示。 据介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不断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临困难,特别是部分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并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意见》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见》共八个部分计22条,对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等,也都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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