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法律清理不仅严格遵循了立法的正当程序,而且首次引进了立法学上所称的“包裹立法”技术,以一揽子“打包”方式,将数十件需要废止或修改的法律分置于两个议案中,进而达致程序正义与立法效率的合理平衡。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两个决定草案,分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前者将废止8件法律,后者涉及59件法律、141个条文的修改(6月22日新华社报道)。这标志着,去年以来对现行法律大规模清理的成果,将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法律的成长犹如生命的成长,需要时时清除肌体的“病灶”,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不过从历史上看,我国法律清理不仅频率过低——此次全盘式、大规模清理尚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而且始终在程序正义和立法效率之间存有困惑。
比如,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批准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一份法律清理报告,并据此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111件法律,虽然具有很高的立法效率,但与严格的立法行为尚有距离;再比如,2004年8月,为了与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不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等9件法律,虽然修法议题已集中于一个议案中,但最后仍是逐件表决通过,并未完全摆脱有学者所称的低效的“立法手工业时代”。
与以往相比,此次法律清理不仅严格遵循了立法的正当程序,而且首次引进了立法学上所称的“包裹立法”技术,以一揽子“打包”方式,将数十件需要废止或修改的法律分置于两个议案中,进而达致程序正义与立法效率的合理平衡。这一制度创新,或将成为未来法律清理活动和立法制度变革的一个历史性拐点。
转型期内,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变迁,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加剧,因此,频繁废止、修改法律成为了必然。最近十多年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废改法律数量均已超过制订新法的数量,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的修法项目也超半数。尤其是,随着我国立法不断触及体制改革“深水区”,未来因制订一法而引发多法冲突、变动的情形将时有发生,由此付出的修法成本也将极其昂贵。
正因此,法律清理应由目前的“集中式”转向“日常式”,否则,“运动式”清理虽然能解除一时的法制积弊,但随时可能衍生新的法律滞后、冲突等。而为了尽量降低法律清理的潜在成本,笔者建议,今后每次立法凡有可能引发立法抵触等问题,都应采用“包裹立法”方式,在立法的同时一揽子修改相关法律,以即时消解立法冲突。如此,既能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成本,同时也能产生“倒逼效应”,促使立法机关在立法之初就全面检视、梳理相关法律,通盘考虑法律的协调、衔接问题,将可能的立法缺陷制止于萌芽状态。
事实上,“包裹立法”在国际上早已有之,如奥地利,曾在制订一件新法时,借助同一个议案同时修改了98件法律,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除了法律清理,“包裹立法”也有必要推广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的清理,因为这些低位级立法的滞后、抵牾以及危害程度远超法律——媒体当年曾评选出十大“古董”法规,因而更需高效率、低成本的清理方式。
“包裹立法”的效率优势显而易见,但其适用的边界也应严格划定,即“包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立法冲突等问题,应该仅限于对相关法律的技术性修改。尤其应当防止一些部门借助“包裹立法”鱼目混珠,扩张部门利益。
尤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法律、法规等清理,还是“包裹立法”技术,目前都缺乏制度化的规范和确认。因而笔者进一步建议,应当通过修改《立法法》或制订其实施细则等方式,尽快填补这一制度盲区,以保障清理活动合法、有序、常态、高效地运行。(阿计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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