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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新规防止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
2009-06-24
  本报南昌6月23日电 (记者刘建林)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日前讨论通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其中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的内容引人注目。

  《实施办法》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还规定,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升职务或者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的有关负责人在作该《实施办法》的说明时表示,为了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办法》将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成员也列入问责范围。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实施办法》对他们的问责也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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