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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两小时内上报
2009-06-27
  记者昨(25)日从省安监局获悉,日前,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上报至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

  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接报和上报重特大事故信息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机制,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建立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灵活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及时续报。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都要立即逐级(必要时,越级)报送事故概况,并指派信息报送联系人。要及时跟进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确保重特大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至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

  省安办将把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并对迟报、漏报以及不规范报告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记者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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