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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同命同价”考验立法者智慧
2009-07-01
  6月29日新华社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的专题讲座中,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同命不同价”发表看法: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考虑到王胜明的权威身份,可以说,未来的立法将会从原则上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根源是历史久远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不是简单的职业与生活地域之分,而是法律上的身份地位之别。前不久广东省曾立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两倍之多。

  地方法规的这种规定倒也不是全无依据。从学理上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本身是相当复杂的。比如,死亡赔偿金究竟赔给谁,是死者本人?还是死者的亲属?不同取舍会导致赔偿标准的不同。接下来,不管赔偿给谁,都有一个赔偿金标准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样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这一点,法学界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看法。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取舍,又会导致赔偿标准的不同。

  由于问题本身如此复杂,加上法学研究与立法技术都比较滞后,中国目前存在两个大不相同的死亡赔偿法体系。第一个是民法体系,它以2004年5月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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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个体系以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为代表,其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这里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没有区别对待城乡居民。

  从法理上讲,这两者都有其合理性。比如,如果关注的重点是确保死者亲属的生活不至于因为死者的离去而降低,则区别亲属的城乡身份,给予其不同赔偿,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但在当下,“同命不同价”显然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伦理、政治的维度。人们之所以热议这一问题,实在是因为人们再也不愿意容忍城乡分割制度了,这种制度在道义上站不住脚,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正是对城乡分割制度的不满,引发人们对同命不同价制度的谴责。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就有必要运用立法技术,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对于平等原则的期待之情。事实上,实现同命同价原则,也是对城乡身份制度的一种反驳。从立法技术上看,以权威法律确认同命同价原则,甚至算不得创新。这只是把相互矛盾的法律,也即《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关规定统一起来,让同命不同价统一于同命同价。

  当然,实行同命同价,也不必要求全国范围内绝对的统一,可以有地区差异;但同一地区,不得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而区别对待。行业之间也可以有差距,但不能过于悬殊。最为重要的是,同一案件中若有多个当事人死亡,则不论其生前身份、职业、地域差异,应执行同一赔偿标准。这确实是一种部分放弃实质正义的形式性公平,但现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关系也正在于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形式性原则。人跟人当然不一样,但法律必须把每个人置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有“国民”可言。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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