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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真需要“经期假”?
2009-07-01
  ■一家之言

  据报道,成都市正在起草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可能做出一个创新性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这一主张引起了不小的争议。(6月29日《成都晚报》)

  我想,首先应该明确,该规定是符合中国目前的法律精神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包括经期在内的女职工“五期”保护,只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仅规定了经期的劳动禁忌,而没有涉及休假。

  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已经超过20年,它所划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方式是否已经过时、是否应予修订,本身就值得讨论。这其中应该分辨两个相关的问题:第一,妇女到底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需要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对妇女的劳动保护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她们的劳动权利的限制。

  具体就经期而言,它对妇女从事正常工作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目前在中国还缺乏全面研究,但在国外有研究证实,经期对妇女平均劳动能力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在山东济南所进行的一项统计显示,仅有1.6%的妇女在经期需要卧床休息。

  我们可以相信,和20年前相比,如今妇女的身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而工作中的劳动强度则有显著下降,尽管可能有疲惫、情绪不稳等困扰,但对当今的大多数妇女,特别是非体力劳动者来说,经期坚持正常工作并不困难。既然如此,将经期病理化、专门规定经期假,可能就没有必要了,当然,严重痛经需要休息的情况肯定是有的,但这其实可以纳入病假的范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国际上的普遍情况看,当今妇女特殊劳动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的变化趋势并不是扩大和加强,而是相反。这是由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妇女在很多方面并非弱者,她们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平等社会竞争,而出于良好愿望的过度保护,却可能是在限制妇女的自由选择。

  据我所知,德国明确仅对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特殊保护,而韩国一些劳动保护措施的废弃是由妇女权益团体所要求的。中国可能更复杂一些:在许多应有的劳动保护严重不到位的同时,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性的保护却仍然存在。那么,妇女权益立法中是否还有必要沿袭传统的“五期”保护思路?如何既保证必要保护措施的落实,又避免造成妇女劳动权利的损害,这或许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吕频(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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