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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被问责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2009-07-01
  昆明市近日出台了《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一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6种问责方式之一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问责两次将党内降职、行政降级;三次将免职处理。

  据昆明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导向鲜明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问责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进退流转的机制,进而促进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被问责干部的组织调整处理方式包括: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六种问责方式之一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对一年内被处以任何一种问责方式两次的干部,可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或党内降职、行政降级;被问责三次者将给予免职处理;对一年内被处以一次以上停职检查且整改效果不佳的干部,也将给予免职处理。

  《意见》还规定,试用期内被处以六种问责方式之一的干部,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实施组织处理的现职领导干部,经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办理。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情况及组织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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