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关系不仅有鱼水式形态和水火式形态,也有对话式形态。倘若认知仍停留于前两种非此即彼的形态中,意味着官员的民主平等意识还十分匮乏,官民之间几乎就不存在发生对话的可能
昨天有媒体刊文,回顾了从瓮安事件发生以来一年中具有广泛影响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评估了地方政府在应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时的举措,指出了地方政府已逐步建立起官民对话机制及这一进步形成的要因。
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观察角度。民众的权利固然需要鼓与呼,政府的机制进步也不能视而不见。如此,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才能趋于理性和良性。一年间的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可说初步建立了尚不完善的公众对话机制;但显然,这一进步性表现在发展中是不平衡的,更决非从此便可理所当然地永久持有的事物。因此,问题的关键或许还不是公众对话机制的完善,而是对话机制普遍而牢固的确立。看来,这需要政府与公职人员从意识和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建构。
只有在现代社会,公众对话才成为可能。在极权和专制下,常见的是“道路以目”,更常见的是流血冲突,而不是非暴力的对话。对话,尤其是公众对话,意味着民主、平等及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不能说现在的官员毫无民主平等意识,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意识更多的是暗指他人须得实行民主平等,而非言说者内心真正信仰的原则。
迄今可能有公职人员仍不屑于与民众对话,以为把自己与民众置于对话的地位“有失身份”、“不成体统”。在这种意识指导下,官民之间可能演化为水火关系。也可能有公职人员主张官民之间是鱼水关系,因此不必与民众对话。官民的鱼水关系,在历史的某个时刻曾有过真实的呈现,但把特殊的形态作为一般的形态加以强调,只能证明主张者昧于社会大势与时代趋向。事实上,官民关系不仅有鱼水式形态和水火式形态,也有对话式形态。倘若认知仍停留于前两种非此即彼的形态中,意味着官员的民主平等意识还十分匮乏,官民之间几乎就不存在发生对话的可能。
通过轮训以提高公职人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这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即便公职人员有与民众展开对话的意愿,也还有一个会不会对话的问题。然而,官民对话虽然需要策略与技巧,却不全然是技术性命题。我们可以确信,经过培训的公职人员,不但能力得到了提高,民主平等意识也能得到同步建构。但若没有刚性制度的支撑,就无从避免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培训的成果固然难以巩固,日后的培训也很可能流于形式。换言之,官民对话应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否则,与民众对话的机制就还会似今日一般,可有可无,时有时无,想有则有,想无则无。
对于政府、公职人员来说,建构与民众对话的意识和制度,意味着深刻的转型,不是轻易就能完成之事。但官民对话已被证明是释放民众压力、缓解社会冲突的有效路径,恐还将成为未来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如果看不到这一趋势,不去积极适应这一趋势,就很可能成为被民众抛弃的落伍者。(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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