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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新规:虚报就业率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07-03
从7月1日起,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1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所规定的。据了解,这个规定是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规章,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其在确定政府部门职责、规范就业市场管理、明确高等学校职责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而达到促进整体就业的最终目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的;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的;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介绍说,这个规定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辽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也就是说,不论是毕业于何处的大学生,也不分是否为辽宁生源,只要在辽宁求职的,都适用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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