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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国第一件女权案
2009-07-03
  1927年秋天,盛宣怀的夫人(庄姓)去世了,盛公馆一时方寸大乱。在遗产清理时有了新收获,估计是庄夫人的“颐养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盛氏愚斋义庄的规矩,应当一分为二——一半归盛家五房子孙分析,另一半归盛氏义庄。这样分下来,盛氏愚斋义庄实得一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九厘,加上原先在盛宣怀去世时已经归入义庄的五百余万两,合计共有公有产为七百二十七万六千九百八十九两九钱四分三厘。按说,大家按章办事,相安无事,皆大欢喜。可是盛家的老四节外生枝了。

  1927年11月26日,盛老四和盛家义庄的一个董事狄巽公一起,具状向上海临时法院提出要求,要将早已归入愚斋义庄的属于慈善基金的那部分,提出来由盛氏五房(即盛宣怀的三个儿子盛老四盛恩颐、盛老五盛重颐、盛老七盛升颐,以及大房的孙子盛毓常、三房的孙子盛毓邮)分掉,这就在家族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

  首先七小姐盛爱颐不服气,这笔基金已归入公产怎么还可以讨回?如果可以讨回的话,那么按照民国的法律,未出嫁的女子也有继承权,那么就应该分成七份,七小姐、八小姐都应有权分到一份。于是七小姐向其兄盛老四提出要十万银元出洋留学,盛老四不同意。

  七小姐虽是高墙深院里的大家闺秀,但更是上海滩上的新女性,五四新文化运动给她以很大的启发,她决定尝试着维护自己的权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928年6月,盛爱颐把他三个哥哥(恩颐、重颐、升颐)及两个侄子(毓常、毓邮)告上了法庭。此案在报界一经曝光,即刻引起极大反响。因为按照中国传统的大家族析产的办法,女子的确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民国后讲男女平等,虽然在政府法律条文上已经明确女子也有继承权,但真正实行起来困难颇多,得有人带头才行。所以盛爱颐打的这个官司,是民国以来第一例女权案,成为一个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传统制度的改革问题,因而颇有轰动效应。这是盛老四等人万万没想到的。

  当时上海《申报》曾大段地摘刊七小姐的诉讼书,为其摇旗呐喊。这个案子一见报,即刻引起轰动,《申报》又做了详细的追踪报道,使盛氏官司家喻户晓。

  9月5日开庭之日果真盛况空前,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还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因而到庭旁听的人极多,名律师江一平、詹纪凤亦到场旁听。七小姐本人未出席,而是请律师陆鸿仪、庄曾笏为之代理。盛老四也没到场,也是由律师代理。七小姐的律师陈述案情后,盛老四的律师继起反驳,主要理由是:盛宣怀是1916年去世的,从那时起,就有了继承权的问题,就有了财产分配的问题,然而那时并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条文,所以,盛爱颐不应具有分得遗产的权利等等。接着又有盛重颐、盛升颐、盛毓常的律师出场,他们一致反对盛爱颐有继承权。盛毓邮的律师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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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后,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宣告盛七小姐胜诉,应当可以分得先人的遗产五十万元。

  这一消息不仅鼓舞了七小姐,八小姐见事有可为,也大着胆子,向租界的临时法院递上了状子,要求法院判决她亦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法院请张正学推事承审。开庭审理时,八小姐本人没有到场,请律师代理。而被告的五房人马也不到场,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律师们唇刀舌剑,各不相让,让众多的旁听者又看了一场精彩的好戏。

  租界临时法院自是支持盛方颐一方,不久又宣布盛方颐胜诉,也应当得到该项遗产的七分之一。七小姐和八小姐在法律界的支持下,终于打胜了这场官司,拿到了自己应有的份额,尽管付出了高昂律师费。但这毕竟是一场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官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女儿赢得继承权的案例。它为宣传男女平等、争取女性的独立与解放打响了实质性的第一枪。从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就有榜样了。

  文/宋路霞 摘《上海滩名门闺秀》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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