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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旅游合同新规:每增一次购物,须赔10%团费
2009-07-03
暑假旅游趋旺,广州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昨天起推广2009版“广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后市民参团出游多了几道“护身符”。 根据新版合同,旅行社若未经游客签字确认,安排游客参加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须按旅游费用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若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还应负责为游客索赔,从游客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出境游60日)内无法获得赔偿的,旅行社还得先行赔付。 以前,已报名的游客若退团,须向旅行社支付10%-90%的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但旅行社若取消出团,只须向游客支付2%-30%的违约金,严重不对等。新版合同则规定,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违约方须根据通知取消行程的时间,按同一标准向对方支付5%、10%、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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