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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责制度化上下工夫
2009-07-06
建立健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是一项长远的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预警工程。对今天的执政党来说,这并不是一件锦上添花、可有可无之事,而是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之事;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

问责制:倒逼式的民主机制

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来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无疑对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从而也对促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发挥有力的制度化效应。

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来看,《规定》同样具有极为广泛的社会性和实质性,是执政为民、顺应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大凡近现代民主制度在选择国家公职人员时都有一个大体一致的特点和趋势,那就是选优汰劣。优者,德行效绩皆高者,汰者则反之。严格地问责,不折不扣地问责,就是对不作为、懒作为、胡作为的公职人员队伍的一种过滤与淘汰。《规定》的问世,其意义就是通过严格完善周密的制度化,把其中因突发偶发事件形成的一过性的“问责”,变成审查检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常态。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检审的倒逼机制,把这种以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被动淘汰纳入社会公众选择与评判社会公职人员的过程之中。很显然,这个过程是一个保障和发挥公民权利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全社会民主意识的过程,当然也就是加强民主建设的过程。

在此《规定》之前,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各种问责常见诸各类媒体,并取得了不少成绩。然而,公职人员中的懒、散、骄、娇、奢等多种坏风气却难以改变,同时还不时传出严重渎职贪腐实例。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在问责制的制度化建设上下工夫,没有把责任“问”到当事者丢官罢官直至“贬黜为庶民”的地步。因此,笔者以为,只要如《规定》所要求的,使问责不仅与党内的纪律检查相结合,而且与公众的民主权利即公众监督相结合,只要把问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只要把问责与对渎职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广义淘汰相结合,就能用这种倒逼式的民主机制有效地实现行政行为监管,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官场弊病,包括堵住被公众称为“最大腐败”的用人制度上的漏洞,有效地清除那些对公众利益麻木不仁的懒官庸官、尸位素餐者。

问责制:走出情绪化倾向

5月22日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问责《规定》的同时还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6月29日政治局会议又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

其所显示的制度化问责与以往一过性问责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对各类责任进行了有区别的界定。有区别的界定其本质就是实事求是,这也说明了执政党对在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新特点进行规律性探索,体现了决策层对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政策准确性的一种追求。因为,只有区别才有实施,只有区别才能完善,一句话,只有区别才有政策。

应该承认,近些年来,伴随着对一些突发事件尤其是某些生产安全、卫生医疗、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的处理,在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追纠责任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一些公众反应强烈的领导干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特别是涉及贪腐问题和所谓“潜规则”方面得到了及时处置乃至法办。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这些行政问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盲目性和从众心理,在划分区分不同责任的层面上,也缺乏统一标准和更为细致更为合理的界定,这就不免会使对当事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教育作用受到限制,也使存在某些同类潜在问题的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一段时期,官员中对到矿难多发地区工作存在着畏难情绪就是明显例证。

事实上,在以往的行政问责中的确存在着某种粗糙化与情绪化倾向。这种倾向恰恰成为行政问责得以贯穿始终的大敌。所谓粗糙化与情绪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对公众反应的情绪化上。一些关键性判断往往出自感性、来自民间。公众对权责对称的含义并不能清晰把握,人们大多是根据某事件对自己情绪的冲击,得出需要问责的程度。而至于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到怎样的程度,公众不会有更多考虑。比如,媒体报道与事实之间的距离,尤其是带有隐匿性的网络舆论的问责以及社会舆论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性要求,也是在问责中出现情绪式判断先行的重要原因。而社会转型带来的焦躁与浮躁心态,以及对原有问责制中不完善部分的多元多向的质疑,也是理性思考往往让位给情绪化呼吁的又一成因。

以上种种原因都会造成问责的“举轻若重”或“举重若轻”,小问题可以严责,以显得重视;大问题也可以雷声大雨点小,出现表层化与暂时性处理。产生这些现象根本的原因就是责任和权力的对应关系仍处在非制度化状态。而能够消除这种问责失当的路径就是:在充分尊重社会舆论的前提下,把问责推向制度化。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设计,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也逐渐使社会公众和舆论对行政问责变得更加理性,从而也更加有效。正是针对上述这些现实情况,《规定》坚持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问责制:政体改革的新切入点

在今天的中国,随着不同利益阶层的形成,出现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加上某种因权力与垄断资源的结合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的出现,致使中国的改革在标准、导向,以及如何评判公共权力部门有无作为的尺度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出现了一定的混乱,这使一些拂逆公众意愿的事情打着改革的旗号而自行其道。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在做出问责《规定》之时,再一次强调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问责制的根本前提;再一次强调这是清除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措施。

的确,我们平日所说的选举与问责,实际上是公民社会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两端,或者说是民主法治的起点与终点。因此,把问责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切入点,不但要比其他路径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赞许,也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因为说到底,问责的根本标准同样也是中国一切改革的标准——就是要通过科学理性制度化的“问责”使公共权力部门真正担负起责任政府的责任,使我们的党和政府的一切政策与一切行政作为,都能牢牢立足于这样的基准线和社会发展目标,那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 (秦晓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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