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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城市共签农民工法律援助郑州协议
2009-07-15
7月8日,第七届全国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交流会在郑州召开。在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倡议和组织下,全国36个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司法局领导,在《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郑州协议》(以下简称《郑州协议》)上签字。这标志着,今后,外出农民工遇到欠薪和其他法律纠纷可享受与本地相同的法律援助。 《郑州协议》规定,各城市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外地城市提供异地协作时,不必层层审批,可以直接开展援助,便于农民工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协议突出“对受援人有利原则”,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办理,事后补办手续。会员单位之间的管辖存在争议的,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做出选择。 《郑州协议》签署后,参加协作的36个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将互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相互间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如受理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情况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可直接向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取证,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将无偿提供协助。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勇赛介绍,目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跨地域解决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异地维权成本较高,不少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申请。签订《郑州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将城市间的法律援助协作形成一种制度,让各省市的外来、外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就近、及时、便捷地得到法律援助。 “与农民工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可以使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天堑变通途“。”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主任谭祥平说,2008年,广州市司法局召开了24个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参加的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与大庆等5个城市签订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协议》。至2008年底,与广州形成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关系的城市已经有44个。 “作为输入地和输出地城市之间开展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从法律援助机构角度讲,可以对异地案件的管辖、调查这些方面节约很多办案的成本。对农民工来讲,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谭祥平说,协议的签署,对于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协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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