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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网点禁触8警戒线 严重犯规者将取消资格 |
200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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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4日),北京市商务委下发《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表示,经销网点如果触犯通知中规定的8大不良行为警戒线,严重的将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通知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备案、经营面积、统一规范宣传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列出了8大不良行为(见新闻附件)。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区(县)商务局应会同区县财政、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行为,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3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新闻附件·八大不良行为1.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2.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3.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4.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5.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6.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7.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8.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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