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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家庭望享保障房 若骗取取消资格五年 |
200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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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明确深圳将借鉴香港经验成立“深圳市政府房屋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同时,拟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保边缘人群”,并适当扩大租赁范围。另外,备受关注的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政策在有关修改建议稿中予以明确,有关隐瞒或者虚报申请信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行为更将被加大惩处力度。机构设置:成立“市政府房屋委员会”根据借鉴香港房屋委员会运作经验的审议意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市政府现有机构设置基础上,明确规定“市政府房屋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这样设立较高层次的决策尤其是协调机构,将能够及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能的事项,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从而优化资源的配置,进一步提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效能。住房保障范围: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考虑实际情况,预计规划期内,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深圳市住房保障范围。至于具体申报标准,该条例修改建议稿明确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此外,深圳市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其界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将由当前的低保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改建议稿》采纳市民政部门意见,明确对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对于备受争议的“单身居民住房保障标准”将授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另行规定;而关于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完成室内装修的“一次性装修”要求予以保留。保障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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