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起点,我国政府改革加快了重要步伐——在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上,努力实现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
按照这部专门法规的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务信息能公开的都要公开,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再用沉默应对群众关切。这既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法规,也是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规。
以抗御“5·12”特大地震、举办北京奥运会为标志,政府信息公开做到第一时间公开透明。这一年多来,仅以各级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为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三个层次2008年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总数大大超过了历年,达到1587场,大量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受到了国内外公众包括媒体的肯定和好评。
但一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和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也暴露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未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隐瞒真实信息、阻碍群众知情权。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摇摆或反复,缺乏“公开”的动力机制,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持怀疑态度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令人警惕的是,有的地方为了掩盖决策失误,故意不向群众提供信息,或只提供粗浅的、无效的信息,显示出继续依法推进信息公开的紧迫性。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要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法定的自觉行动。大量事实证明,一些突出社会矛盾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恰恰相反,是政府信息公开缺位,人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后果。公开是信任的基础。真心实意地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公共信息,有利于真正形成政府改革的巨大合力,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文/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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